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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旨在加强金融监管。专家认为,这有助于提高董事和高管队伍的质量,从而提升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修订后的《办法》在2013年版本基础上,区分行政处罚种类对相关人员任职作出限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对高管人员适格性管理的责任。
为适应银行业改革化险需求,《办法》适度简化优化了相关工作要求。例如,具有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一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质同类金融机构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时,无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只需在任职后五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这一调整减轻了金融机构的工作负担,提高了高管选任效率,也节约了监管资源。同时,《办法》详细列明了高管任职资格条件及禁止事项,确保人选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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