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严打财务造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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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发布《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旨在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该《解答》共15条,覆盖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的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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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明确了对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强调全链条追诉,对提供财务造假“一条龙”服务的行为将从严打击。此外,《解答》还细化了财务造假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方式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升档标准进行了说明。

《解答》指出,对于实施欺诈发行证券后,在持续经营期间再次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以及为欺诈发行向监管单位或人员行贿的,都应数罪并罚。同时,对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详细解读,明确了多项标准无先后顺序,符合多项标准的情况需全部查明。

针对财务造假犯罪中的罪数问题,《解答》强调了对同一虚假财务数据先后用于欺诈发行证券和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应当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财务造假中的贿赂行为,若构成犯罪则同样实行数罪并罚。

《解答》还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提供了指导,指出在有民事判决的情况下可参照该判决,否则应委托专门机构出具测算报告。此外,《解答》还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升档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认定。

对于财务造假中的具体行为,《解答》提出,公司违反规定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等行为属于财务造假,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案人员的处理,《解答》强调要分层分类处理,区分不同层级人员的责任,确保精准打击。

最后,《解答》对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详细解释,明确了计算方法和时间节点,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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