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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共有物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是全部业主专有物权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的物权。
2、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一般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1、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共有部分物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条规定强调的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和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也就是说,业主对开发商出售的车库和车位享有优先满足权,而占用共有道路和场地的停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所有业主都有同等的使用权。
4、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5、业主应该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和分摊公共面积、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义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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