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哪个风险大?
碍于情面,替陷入经济危机的朋友出面做了担保,以帮助其顺利度过难关。可谁曾想,自己的帮忙表面上看起来是风平浪静,但没过多久便“乱象四起”。而这都是连带责任保证惹的祸。
案例:
小张和小李是朋友,小李因做生意周转向信用社贷款20万元,一年期还清,但放款的前提是需要提供担保人,小李找到小张,想帮忙共度难关。小张碍于情面同意出面做担保,保证内容大致为:如果该笔贷款到期后,小李没有如约偿还,由小张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后来一年期满后,当信用社催促还钱,小李三番两次推托不过,竟然不知所终。而后信用社将小张直接告上法庭。小张非常不解,小李现在仍有可以偿还贷款的财产,信用社没有起诉小李而是起诉我,这是起诉错了对象。请求法院驳回信用社的诉讼要求。
而人民法院根据小张所写的保证内容,认定小张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而不是一般保证,遂判决小张偿还该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案例分析: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在于,一般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情况下才能向担保人主张;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则有权选择向债务人或担保人主张债权。相信看完上述规定后,我们都不难分辨,连带责任保证的风险更大。
另外,就本案情况来看,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由于李某没有明确指明其采用何种保证责任,而被人民法院推定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提示我们,在进行各项民商事行为时要充分了解风险,不能仅凭口说,尽可能地要将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转化为文字,也就是说保证人务必在保证协议上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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