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
一般地说,根据造成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原因不同,担保人大体承担以下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的担保、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的担保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因行为人根本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其民事行为是受限制的,担保合同不发生效力,担保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的职能部门提供的担保无效后,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其提供担保的是企业的职能部门、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外,债权人不知道为其担保的是企业的职能部门,债权人无过错的,由担保人所属的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也有过错的,由债权人和担保人所属的企业法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债权人是否有过错,由担保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由其与债权人分担所造成的损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提供担保的,但书面授权范围不明,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对担保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需要承担责任时,可先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
4.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无效后,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公司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无效后,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以法律规定不得设立担保的财产设立担保的,以及以公益设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无效后,担保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如果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因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主合同无效有时都有过错,所以,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8,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9.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被依法撤销的,因无效的结果是由债权人、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0.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或者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而仍接受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