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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券商员工炒股147亿 被罚没超1亿
又有证券从业人员因“代客炒股”被罚。
近日,上海证监局针对刘某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在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先后任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资管”)研究员、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
无独有偶,6月30日,厦门证监局发布对柳仲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柳仲信在2018年12月3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担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盛证券”)厦门莲花南路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证监局对刘某的处罚事由为违法买卖股票,厦门证监局对柳仲信的处罚事由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和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均为“代客炒股”。
代客户炒股近7年,自称家庭情况困难,海通资管副总监被罚没1.09亿元
因违法买卖股票,海通资管刘某被“没一罚一”。
经查,刘某在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先后利用“秦某珍”海通证券信用账户、“许某兰”海通证券信用账户、“周某玲”海通证券信用账户、“王某华”海通证券普通账户及“毛某东”海通证券信用账户持有、买卖股票,通过刘某个人使用的手机和电脑设备委托下单共计24623笔,占总委托下单笔数的89.37%,累计交易金额146.82亿元,盈利5463.87万元。
对此,上海证监局认为,刘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刘某及其代理人在两次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三点异议:一是刘某使用证券账户内资金由刘某和毛某东共同出资,收益部分归毛某东,建议重新计算本案盈亏;二是刘某存在自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从轻情节,建议对刘某予以从轻处理;三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确定的罚款金额过高,远超当事人承受能力。
对此,上海证监局复核认为,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利用的“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刘某,没有证据显示证券账户内资金存在由毛某东出资、收益归毛某东的情况。另外,刘某提出的家庭情况困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刘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刘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5463.87万元,并对刘某处以5463.87万元罚款,合计逾1.09亿元。
用配偶账户、代客户炒股,国盛证券前客户经理被罚
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和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柳仲信被“没一罚五”。
经查,在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柳仲信作为沈某、蔡某辉、危某英、寇某、廖某云、邹某、柳某德、王某华等八人的客户经理,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获取上述八名客户的证券账户账号及密码,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累计开展证券交易2892笔。
其中,上述证券账户交易资金均为客户自有资金,柳仲信未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但从国盛证券取得佣金提成收入2282.99元。此前在2020年6月,国盛证券已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柳仲信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了处分。
另外,在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柳仲信决策并操作“雍某娜(为柳仲信的配偶)”证券账户买卖股票262笔,累计交易金额910.6万元,交易整体亏损。
对此,厦门证监局认为,柳仲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和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柳仲信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82.99元,并处以11414.95元罚款;对柳仲信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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